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职责及工作要求……………1
第一节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职责…………………………1
第二节 对外邀请招生工作…………………………………………2
第三节 往返国际机票订购工作……………………………………3
第四节 总结评估工作………………………………………………4
第五节 后续跟踪回访工作…………………………………………4
第三章 航空代理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5
第四章 国际机票订购实施程序…………………………………………5
第一节 国际机票订购………………………………………………5
第二节 已订国际机票的退改签……………………………………6
第五章 承办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7
第一节 承办单位职责………………………………………………7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7
第三节 实施程序及要求……………………………………………8
第四节 协助对外邀请招生工作要求 ……………………………10
第五节 培训内容设置和日程安排 ………………………………10
第六节 教学工作 …………………………………………………11
第七节 接待工作 …………………………………………………13
第八节 费用结算 …………………………………………………15
第九节 总结评估 …………………………………………………15
第十节 后续跟踪回访 ……………………………………………15
第六章 附则 ……………………………………………………………16
附 件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培训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各相关单位实施援外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特编写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援外培训项目是指中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以商务部为主办单位,通过多、双边渠道,与受援国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在中国境内外为受援国举办各种形式的研修项目、培训项目以及人员交流项目。
第三条 援外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原则:精心组织,规范管理,亲情服务,密切跟踪。
第四条 实施援外培训项目的宗旨: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工作需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与合作。
第五条 援外培训项目实施过程实行承办单位承包负责制。
第二章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一节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职责
第六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参处”)贯彻执行我国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对驻在国进行培训需求调研,研究适合驻在国需求的援外培训形式并提出具体建议,为国内制定援外培训规划和项目立项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七条 向驻在国进行对外邀请招生工作,选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华友好人士。
第八条 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协助国内相关部门为来华学员订购往返国际机票。
第九条 与培训中心、国内指定航空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空代理机构”)及国内各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保持沟通顺畅,对援外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处置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对驻在国参训学员进行后续跟踪回访。
第二节 对外邀请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援外培训项目的对外邀请招生工作由培训中心通过经商参处统一办理。经商参处接到国内主管部门招生计划及项目具体信息后,即开展对外邀请招生工作,向驻在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送照会,格式可参照附件1,具体照会内容与发送形式可由各经商参处据驻在国情况掌握。
第十二条 经商参处应严格按照项目邀请国别、名额及年龄的要求为驻在国进行招生。对于超国别、超名额、超年龄的招生应事先报培训中心。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于项目开班前3个月将承办单位提供的中、外文的援外培训多边项目简介审核后登录在中国援外培训网;将援外培训双边项目招生通知连同承办单位提供的中、外文的实施计划安排等资料发送给经商参处,均供经商参处对外招生使用。
第十四条 经商参处应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要求选拔学员。认真做好面试工作,对来华人员的项目工作语言能力、专业背景、健康状况等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语言、专业、年龄、健康要求的学员应予以婉拒。应严格限制专业不对口或者抱着来华游玩心态的人员参加培训,特别严格限制同一学员多次来华参训。有关招生要求如下:
一、未特别注明级别的官员班学员为研修内容相关领域的司、处级官员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校高级管理人员,司局级学员年龄不超过55岁,处级学员年龄不超过50岁。技术班学员为从事与培训内容相关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
二、参训学员应身体健康,并提供当地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表,严禁患传染性疾病、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肢体残疾的学员及孕妇来华参训。
三、参训学员应具备项目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四、参训学员在华期间不得携带家属或亲戚朋友。
五、参训学员在华期间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录取相关手续
一、经商参处向参训学员发放签字盖章的“邀请函”(参见附件2)和《中国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学员手册》(参见附件3)。
二、经商参处应要求参训学员填写邀请函回执(参见附件2)和“报名表”(详见附件4),审核后签字盖章并于项目开班前20天与机票订购单、护照复印件一并报回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审核签字转给国内相关单位。
三、经商参处须提醒参训学员携带来华报到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邀请函、报名表、健康证明或体检表以及相关交流资料等。
四、经商参处应根据项目时间协助参训学员办理合理有效期的签证(签证有效期应不少于项目时间前后各五天)。
第三节 往返国际机票订购工作
第十六条 经商参处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要求,按时为来华学员办理往返国际机票订购手续。
第十七条 规范填写“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机票订购单”),有关说明如下:
一、表格内容请用电脑输入。
二、填写学员姓、名的全名,并与学员护照相符。
三、学员级别的备选项为:部级、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技术人员。
四、建议舱位的备选项原则为:经济舱(处级及以下官员、技术人员)、公务舱(司局级官员)、头等舱(部级及以上官员)。
五、原则上抵华时间为项目开班前1天,离华时间为项目结业后1天。
六、建议乘机路线:依据126号文附件1和财务司针对个别国家的批复。
七、如有特殊要求,在备注项中注明。
八、经商参处负责人需在机票订购单上签字并加盖经商参处公章。
九、机票订购单各项为航空代理机构订票的重要依据,需认真填写,经商参处须对机票订购单所填内容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往返国际机票订购程序及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节;已订国际机票的退改签程序及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二节。
第十九条 学员因故计划外在国内或第三国停留,须向经商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由经商处出具签章的书面意见,连同学员的申请一并报培训中心。
第二十条 依据财务司的个别批复,由学员或经商处自行购买国际机票的,经商参处将学员国际航班信息通知承办单位接机,同时抄送培训中心。学员自行购买国际机票的,经商处须出具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国内承办单位据此说明、机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为学员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员实际航班线路不能按规定路线执行,以及由此发生的国际中转费金额变化,经商参处协助做好对学员询问的解答和相应解释工作。
第四节 总结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商参处在年终向援外司报送“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年度总结”,并抄送培训中心。总结中可包括对项目立项的建议、对培训效果的反馈、对承办单位的评估等内容。
第五节 后续跟踪回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商参处应发挥第一线作用,与驻在国政府部门及参训学员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可以通过电话回访、培训报告、举办招待会、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联谊活动,并请学员对项目进行评估,使评估工作更客观。
第二十四条 进行驻在国参训学员信息资料库的建设,为学员分人立档,及时掌握学员的参训情况、对培训的评价以及受训后职业身份变化、对双边关系的贡献等,指导、协助参训学员建立赴华培训同学会等公益性团体。
第三章 航空代理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岗前专门培训,使其充分认识援外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意义,明确工作职责及个人分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培训中心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订购单、退改签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通知各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并告知可随身携带及托运行李的重量。
第二十八条 及时办理培训中心已核准的学员已订国际机票退改签事宜。
第二十九条 提前与航空公司确认机票往返程日期和机位。
第三十条 为期1个月以上的项目在开班之后、1个月以下的项目在结束之后,按项目将国际旅费结算表报送培训中心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 配合培训中心协调与票务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四章 国际机票订购实施程序
第一节 国际机票订购
第三十二条 根据援外培训项目举办时间,经商参处须及时向培训中心报送学员订票信息,并按项目填写机票订购单,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原则上于项目开班前20天报回培训中心。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对经商参处所报订票信息审核,签字确认后,将机票订购单即日交航空代理机构。对于超国别、超人数、超年龄的机票订购单原则上不予办理订票手续。
第三十四条 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订购单及126号文规定航线办理订票,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培训中心和经商参处沟通。
第三十五条 航空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培训中心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订购单2个工作日内将“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行程确认单”(详见附件6)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经商参处,经商参处确认后方可出票。航空代理机构出票后应及时将“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电子客票行程通知单”(详见附件7)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并确认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收到。
第三十六条 经商参处负责将赴华行期和订购机票情况及时通知学员,务必做好与驻在国有关主管部门、参训学员的沟通协调工作,敦促并协助学员及时办理赴华签证和中转签证,掌握学员登机前动态,确保学员按期登机。若学员因故未按时登机,经商参处须第一时间通知培训中心、承办单位和航空代理机构。
第二节 已订国际机票的退改签
第三十七条 经商参处、承办单位如需办理学员已订国际机票的退改签事宜,须事先商培训中心,并及时向培训中心报送“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改签单”(详见附件8,以下简称“机票改签单”)和“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退票单”(详见附件9,以下简称“机票退票单”),经培训中心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培训中心核准,不得自行与航空代理机构办理学员已订机票的退改签事宜。
第三十八条 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改签单或机票退票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因航班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学员因公造成的机票更改相关费用由我国政府承担,因公原因需要更改机票,须由学员所在国政府或派出机构出具公函。学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更改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学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 承办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一节 承办单位职责
第四十条 贯彻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和国别政策,执行我国援外方针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履行我国有关对外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和援外培训项目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拟定“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0,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培训教材,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按照培训中心及经商参处要求,提供相应的招生资料,协助完成对外邀请招生工作。
第四十三条 配备能够满足教学及生活的设施设备,选定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授课人员。
第四十四条 成立援外培训项目管理小组。制定具体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组织专人落实。
第四十五条 组织实施援外培训项目。针对官员研修项目和技术培训项目的不同要求,充实教学、讲座内容,合理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实习等活动,做好学员饮食起居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承担学员在华培训期间的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及时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做好学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条 按要求及时报送援外培训项目总结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援外培训项目。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四十九条 成立专门的援外培训项目管理小组。在项目实施期间,管理小组的组长及主要成员应保持人员稳定。
第五十条 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或与该项目相关的部门领导(处级及以上)担任管理小组组长,统筹援外培训项目的实施;技术培训项目管理组长必须同时具有相关领域高级技术职称。管理小组主要成员须是承办单位的正式员工,了解项目专业基础知识, 具有外事接待工作经验,并能够用项目工作语言与学员进行日常沟通。管理小组内至少拥有1名具有项目工作语言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对外招生通知或项目简介中指定的联系人。
第五十一条 管理小组组长必须能够有效调配相关人员、设施器材等,能够充分协调本单位内不同部门间的工作,确保援外培训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十二条 援外培训项目实施期间,管理小组组长及主要成员要专职负责项目执行,不得以任何其他业务为由推诿延误工作。自项目开始执行前两周至项目结束学员全部离境,管理小组所有成员、特别是对外招生通知或项目简介中指定的联系人,应保证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保持联络畅通。
第五十三条 管理小组成员应着装整洁自然,举止大方得体,语言文明规范。关心学员,要熟知学员的基本情况,要热心帮助学员解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要妥善处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四条 管理小组成员上岗前要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我国实施援外培训的重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政策和国别政策,有关受援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相关知识。
二、商务部下达的援外培训项目任务书、有关援外培训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援外培训项目有关的其他规定、本工作手册及有关外事工作规定等。
三、承办单位制定的援外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三节 实施程序及要求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的工作
一、承办单位须在援外培训项目开班前3个半月向培训中心报送实施方案、项目简介,在实施方案封面页、初步日程安排页加盖单位公章。
二、实施方案经培训中心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承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其中部分内容做出重大调整,须报培训中心批准。
三、签订“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详见附件11)。注意事项如下:
(一)合同签订时间据不同项目情况确定,合同文本以培训中心审定的合同稿为准。
(二)合同签字:承办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须有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书)先在合同尾页“乙方法人代表”下正式签字盖章,在合同其它页右侧签写签字人的姓(俗称小签),送培训中心签署生效。
四、承办单位要做好援外培训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开班仪式前向培训中心报送开班准备情况并于开班前一周发送邀请函至援外司及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协调相关领导出席。
第五十六条 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一、接待工作,详见本章第七节。
二、举行开班仪式
开班仪式原则上安排在援外培训项目批准培训时间的第一天举行,基本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2,背景板设计制作要求详见附件13。
三、教学讲座,详见本章第六节。
四、参观、考察或实习,详见本章第六节第六十七条。
五、结业
(一)结业前,请学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填写“中国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评估调查表”(详见附件14,照此格式及内容翻译为该项目工作语言后下发学员填写)。与学员核对学员报名表中的有关信息无误后,整理并制作学员通讯录(基本内容参见附件15),结业前发放给学员。结业前一周向培训中心报送结业典礼准备情况并发送邀请函至援外司及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协调相关领导出席。
(二)如来华学员实际培训时间未达到项目时间的80%,原则上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对技术培训班学员在结业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学员方可发放结业证书。
(三)根据最终审核合格的学员人数,在结业前一周由培训中心对结业证书编号并委托承办单位按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证书内容(格式及要求、模板详见附件16)。
(四)举行结业典礼
结业典礼原则上安排在援外培训项目批准培训时间的最后一天举行,基本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2,背景板设计制作要求详见附件13。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工作
一、费用结算,详见本章第八节。
二、总结报送要求,详见本章第九节。
三、后续跟踪回访,详见本章第十节。
第四节 协助对外邀请招生工作要求
第五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于援外培训项目开班前3个半月向培训中心提供该项目的中、外文项目简介(项目简介表详见附件17),中、外文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经培训中心审核后登录在中国援外培训网。
第五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经商参处沟通联系,协助、配合招生工作,严格禁止直接对外招生。经商参处负责统一办理我部援外培训项目的邀请招生工作,如对口部门确有培训需求,可尽早向经商参处书面推荐,由经商参处酌情与驻在国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第五节 培训内容设置和日程安排
第六十条 确定培训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外交政策、援外方针和有关产业政策。
二、具有先进性。培训内容应能够反映我国国内相关领域或学科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实力,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取得的丰硕成果。
三、具有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是经实践证明有效可靠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技术技能,经过短期培训即可使学员理解并基本掌握。
四、具有针对性。培训内容应针对受援国需求,难易适度,并有利于促进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涉外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日程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紧密结合培训主题、有效完成培训内容为原则。日程安排均衡,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课程与考察活动。
二、援外培训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应避开法定节假日。穆斯林学员超过学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培训项目,应避开斋月。基督教学员超过学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培训项目,应避开圣诞节。热带地区国家参训学员多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在我国北方地区的冬季举办。
三、项目日程安排自开班之日起,结业之日止。
四、课堂教学与考察实习相结合。
五、官员培训项目日程安排的要求
(一)教学活动时间至少占全部培训时间的40%,每次时长2个半小时以上,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参观考察及交流座谈时间(包括半天或全天参观考察)不得超过全部培训时间的40%。
(二)为使官员全面了解中国国情,每个官员研修项目应安排赴外省市参观考察,并安排考察欠发达地区县乡。
(三)部级官员项目的日程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所有安排均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六、技术培训项目日程安排的要求
(一)课堂教学时间至少占全部培训时间40%,专业实习、专业实验、考察时间不少于全部培训时间的45%。
(二)原则上须根据培训内容安排实地参观、考察和实习。
七、双边项目按照双方换文或照会要求具体安排。
第六节 教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 援外培训项目的授课人员应为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处级以上政府官员。授课人员包括课堂教师和实习教师,特殊专业授课人员的职称或职务可适当放宽。
第六十三条 授课人员应熟悉所讲专业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举办政府行业管理政策、多双边合作情况的讲座,应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处级以上官员讲授。工作语言为英语的援外培训项目一般应直接用英语授课。
第六十四条 授课人员应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讲座,尽量使用项目工作语言直接与学员进行交谈,根据学员的不同身份和需求进行针对性授课,条理清晰,深入浅出,杜绝全文照念讲稿。注重互动交流,鼓励学员多提问题,多介绍各自国家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促进学员间的沟通与交流。
第六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翻译人员以保证授课质量。翻译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具有大学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达到该语种高级水平,英语翻译不得低于英语专业八级水平),具有相应的外事工作经验及1年以上从事专业翻译工作的经验,具有丰富的讲座及会议翻译经验,并熟悉专业术语,确保翻译内容准确、流畅。举办部级以上研讨会等重要活动需要配备同声翻译。
第六十六条 培训教材
一、承办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编制专用教材(讲义)(避免不同章节的内容出现雷同),译成相应项目工作语言,印制成册并刻录成光盘。
二、围绕培训课题配备与培训内容相关的教辅资料,并统一翻译为项目工作语言发放给学员,便于其回国学习和使用。
三、培训教材(讲义)内容包括专业教材或课件、中国基本国情介绍、汉语简单用语知识等。
四、培训教材(讲义)(“封面设计和制作的说明及要求”详见附件18)内容要详细充实、图文并茂,方便学员阅读和使用。
五、培训教材应注明编撰者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编撰日期;审校者姓名、职务、职称、单位、审校日期。
第六十七条 外出参观、考察和实习
一、承办单位应紧密结合培训主题选择参观、考察和实习地点,参观、考察和实习活动应有利于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增进学员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和了解。
二、承办单位要对拟考察、参观或实习的单位深入了解,与其协调好相关安排,做好外出应急预案和准备 。
三、外出期间,承办单位应安排具有丰富外事工作经验的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带队,每10名学员配备1名中方随行管理人员,至少1名随行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该项目工作语言,不足10人的配备1名管理人员,随行中方人员总数不得少于2人。
四、带队领导要向参观、考察或实习省市的有关部门领导介绍该援外培训项目情况和考察目的,协调各方关系,处理好外出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实习要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实习期间,每位学员都应有机会进行适量的实际操作。实习结束应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做记录整理,作为最后结业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官员研修项目也应结合课堂教学安排一定时间的业务操作学习。
第七节 接待工作
第六十八条 国内中转工作
一、商务部在北京、乌鲁木齐设有中转接待站,承担国内中转接待工作,为在其他城市培训的学员提供接送和食宿。如需中转,承办单位需填写“中转接待申请表”(详见附件19)并盖章,提前传真至中转站。
二、援外培训项目结束后,若学员不能在当天中转出境的,可与中转站商议由其协助中转,原则上一次中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六十九条 接待工作
一、承办单位要做好参训学员迎接工作。报到时,承办单位依据经商参处签发的盖有公章的邀请函接收学员,同时向学员收取“报名表”、健康证明或体检表等。向学员发放培训教材(讲义)和“学员须知”。“学员须知”包括日程安排、注意事项及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等。
二、承办单位应尊重学员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同时要求学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援外培训项目的相关规定;提醒学员在华期间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官员研修项目原则上每15人配备1名随行翻译,技术培训项目原则上每10人配备1名随行翻译。
三、承办单位应及时、妥善、安全、周到地安排学员抵华、离华的接送事宜。按照航空代理机构或经商参处(学员自行购票的情况)提供的航班行程及时接送学员,随时与航空代理机构保持联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培训中心。如学员在国内中转城市中转,承办单位应提前与中转站接洽安排有关事宜;如在国内其他城市中转,由承办单位自行委托中转地协作单位妥善安排。学员抵离境时因航班取消、延误所造成的国内段中转,由承办单位商民航部门协调处理。如学员因故需要退改签机票,请参照第四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四、学员抵达项目举办地点一周内,承办单位应依据126号文附件1中规定的国际中转费发放国别及标准和培训中心后续的补充规定《关于发放国际中转费的通知》(商培援培综传[2008]142号)向学员发放国际中转费,由学员签收。有用汇额度的承办单位国际中转费可发放美元,结算时凭兑换水单的实际汇率折人民币办理;没有用汇额度的承办单位,商学员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和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发放。对于经财务司审核批准自行购票来华的学员,承办单位应在一周内对其垫付的国际往返交通费予以报销,并按要求保留相关单据。
五、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员实际航班线路不能按规定路线执行,以及由此发生的国际中转费金额变化,承办单位应做好对学员询问的解答和相应解释工作。
六、承办单位应提醒并帮助学员检查其护照在华签证时间是否足够、国际中转签证是否办妥(特别是法国、荷兰过境签),若在华签证时间不足或中转签证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协助学员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确保学员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并顺利中转。承办单位提醒学员查看机票上的行李重量避免所带行李超重,并配合航空代理机构确认学员返程机位,协助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条 住宿安排
一、住宿场所应临近教学场所或与教学场所在同一地点。如住宿在宾馆,则该宾馆应具备涉外接待条件。官员培训项目的住宿安排在涉外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
二、住宿场所要提供洗衣服务,提供专用电脑、打印机和纸张文具,提供外文报刊和免费上网服务,每间卧室配有独立的卫生间和浴室,并保证食宿环境整洁卫生。
三、承办单位应保证学员1人1间的住宿安排。
第七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制定工作预案(于本单位当年首个援外培训项目执行前连同实施方案报培训中心备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现场指挥、对外交涉、信息沟通及后勤保障等予以明确规定,加强与当地医院、消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失,减小对外影响,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二、加强对管理小组成员的涉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培训中心及承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节 费用结算
第七十二条 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财字〔2008〕6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等文件,承办单位在援外培训项目开班前向财务司报预算材料,项目结束后向培训中心报结算材料(结算用学员信息表格式详见附件20)。
第七十三条 培训中心审核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费用结算的依据之一。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实施方案中的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减少的费用在标准内酌情核销。
第九节 总结评估
第七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援外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援外司和培训中心提交援外培训项目工作总结(含光盘)。
第七十五条 援外培训项目工作总结的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1。
第七十六条 培训中心在承办单位自评基础上,根据“援外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评估表”对每个项目的履约执行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将作为援外培训项目基本队伍遴选、后续立项和选定承办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十节 后续跟踪回访
第七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将学员的参训情况或“中国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评估调查表”,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给相应经商参处。
第七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对学员的基本情况、参训情况及对培训的评价建立个人档案,并注意加强与学员的经常性联系,根据学员职业、身份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手册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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