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联办、协办方式实施对外援助培训项目,明确各方职责,根据《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5号令)、《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商援发〔2010〕241号)、《商务部关于鼓励和规范援外培训项目试行联办和协办方式的意见》(商援函〔2014〕261号)和《对外援助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6号),结合援外培训项目实施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援外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包括援外培训基地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确实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必须以联办、协办方式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办单位或协办单位)共同实施援外培训项目的情况。
第三条援外培训项目联办方式指由商务部认定的援外培训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基地单位)作为承办单位,与联办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办援外培训项目,各方职责由三方合同约定。
第四条援外培训项目协办方式指由承办单位在协办单位的协助下承办援外培训项目。
第五条联办项目和联办单位一般由援外培训立项单位或者受托管理单位确定。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基地单位独立实施有困难,并且已经选定有联办意向和能力的联办单位,由基地单位向受托管理单位申请确定。
第六条协办项目由承办单位根据援外培训项目实施需要,与协办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并报受托管理单位,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审定。
第七条 采用联办或协办的援外培训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联办或协办单位参与合作,特殊情况下可增加至两个。
第八条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作为援外培训项目受托管理单位,负责援外培训项目是否采用联办协办方式、联办协办单位、联办三方合同、协办协议的最终审定工作,以及项目实施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承办单位确需采用联办和协办方式的,应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时正式提出申请,详细列明联办或协办单位名称、工作设想、合作协议草案,一并报培训中心审定。
第十条按联办方式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由基地单位、联办单位与培训中心签订三方实施合同,合同中列明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和项目经费分配方案等,由基地单位和联办单位共同承担援外培训项目总承包责任。
基地单位负责拟定实施方案和课程设置并选定授课专家;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学员食宿并对培训项目和参训学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对外联系,协调联办单位处理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事宜;负责办理培训经费的对内对外结算。
联办单位作为项目承办单位联合体,参与实施方案拟定和培训课程设置,推荐和邀请专家授课,安排参训学员到本单位负责的重要项目参观考察和学习实践。基地单位和联办单位共享项目经费,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按协办方式组织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根据经培训中心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与协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与培训中心签订培训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协办合作协议列为内部承包合同附件。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职责由双方协议约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承担援外培训项目总承包责任和协办主体责任。
承办单位全面承担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对外联系工作;负责项目公共课程讲授和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协办单位处理项目专业课程及关联的参观实践等事宜;承担项目实施全部的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责任。
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参与专业课程设计和推荐专业师资;协助接待参训学员与专业相关的参观考察和学习实践;根据与承办单位订立的合作协议,在协办事项范围内向承办单位承担协办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严格执行培训中心审定后的实施方案,联办方式和协办方式不减少承办单位作为援外培训实施主体的任何责任。承办单位有责任指导并监督联办、协办单位按援外培训有关规定实施援外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外事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参训学员的宗教信仰,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的专人接送机、接待陪同、教学管理、参观考察、发放结业证书与礼品、后勤安保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应配合培训中心做好第三方审计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绩效评价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和建议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在采用联办、协办方式的援外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均须按照相关要求全程足额配备高水平专职管理人员队伍,负责处理援外培训相关的日常事务,不得随意减少或降低配备标准,严格杜绝管理缺位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所有联办或协办项目,承办单位均须牵头成立援外培训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援外培训项目的内部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机制,并编制项目实施日志,详细全面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培训中心指导承办单位编制项目简介或招生通知、项目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报送总结和办理项目结算申请,组织开展相关审核、批复和对外发布工作(其中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培训中心向驻外经商机构推荐研修和培训学员,但不得擅自向外方许诺录取),指导承办单位做好有关领导出席重要项目活动的协调工作,指导承办单位做好有关项目对有关重大经贸活动的配合工作,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足够数量的翻译人员。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需于开班前2个月向培训中心上报中外文项目简介,简介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目的、内容、举办时间、工作语言、邀请范围、计划人数,注意事项、承办机构介绍等。其中参观考察城市已经确定的,需明确填写到县级行政区。
第二十条实施方案需于项目开班前1个月向培训中心上报。基地单位自主拟定实施方案或与联办单位共同设计方案。承办单位自主拟定实施方案或请协办单位参与项目课程设计。根据基地单位或承办单位委托,联办或协办单位定向接待学员考察交流和实习实践。
经培训中心审定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项目举办时间、考察地点、住宿宾馆、带队领导、课程和参观考察活动内容、主讲人和翻译人员确需调整的,学员请假外出2天(含)以上等情形,承办单位须及时编制项目内容变更申请报送培训中心审批,报批时间最晚为变更前3个工作日。对于项目开班后发生的课程和参观考察活动顺序的临时调整等事项,承办单位须采取事后备案方式报送培训中心。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职责,最晚于第一个学员抵达前一天为参训学员办理预投保;在所有学员抵达后,与保险公司核对信息;在学员报到当日检查其护照及来华签证有效期,若其有效期不足以覆盖学员整个行程,应及时协助学员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学员在华合法停留并顺利离境。
第二十二条课堂讲座与现场教学时间总和不少于项目时间的40%,最低讲座数量为7天6讲、10天8讲、14天12讲、21天17讲、28天23讲、30天24讲、56天45讲,每次讲座时间不能少于3个小时,上课时间的标准为09:00-12:00/14:00-17:00。
(一)官员研修班的参观考察和交流座谈时间总和不少于项目时间的30%,每个项目均需有外地参观考察,14天以下(含14天)的项目至少有一个外省市考察,14天以上的项目至少有两个外省市的考察。
(二)根据《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为使官员全面了解中国国情,每个项目在安排外省市参观考察时,需安排一次赴欠发达地区考察。欠发达地区包括中西部地区或举办地临近贫困地区等。
(三)外省市考察应安排与主题相关的正式交流活动。
(四)部级官员项目的日程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五)技术班实习实践和参观考察时间总和不少于项目时间的45%,每次不少于三个小时。
(六)课堂教学内容须与项目主题相符,中国文化类表演(如书法、茶道、中国功夫等现场演示)不计算在课堂讲座内容,中国文化体验类课程的判定标准为有主讲人、翻译、讲义及互动。
(七)现场教学需要有教学主题、主讲人及主讲人资质证明,以及课件。
(八)外出考察期间须注明住宿宾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明确带队人员姓名。带队人员应为副处级(含)及以上人员。
(九)原则上开班仪式安排在项目第一天,结业典礼在项目最后一天。第一讲须安排中国国情概要。
第二十三条确保选配专业水平领先、政治素质过硬、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师资参与授课。授课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处级以上(含处级)人员。专业性较强的授课教师,如确难满足上述条件,需降低标准的,应报培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参与研修班授课(报送实施方案时特别说明)。纸制方案后须附授课教师的资质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严格选用政治素质过硬、外事经验丰富、专业口译水平突出的翻译人员。根据《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商援发〔2010〕241号要求,培训项目的翻译人员应具有语种高级水平,并具有相应的外事工作经验和翻译经验,熟悉项目专业术语。
(一) 部级项目需配备同声传译人员。
(二) 纸制方案后须附翻译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 高级翻译水平人员应为对应语种且至少满足以下五种情形之一:
类别
| 种类
| 级别
| 外事工作从业年限(含)
| 其他要求
|
1
|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证书
| 一级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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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硬的政治素质、外事经验丰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热情、熟悉项目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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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证书
| 二级口译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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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国高校外语专业证书
| 八级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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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学外语系
| 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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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学外语系
| 副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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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正式批复后,如出现研修班学员超龄、学员超级别(副部级以上),学员外出、护照丢失、滞留、重病、死亡及涉嫌犯罪等突发事件,承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处置应对工作,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培训中心,并最晚于项目结业后3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中心书面备案有关情况及处置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际参训人数超过50人的,应安排分班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只有因航班原因导致实际参训人数达到50%以上学员不能参加开班仪式或结业典礼,方可更改开班仪式或结业典礼时间。原则上开班仪式不能晚于开班日期后2个工作日,结业典礼不能早于结业日期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学员计划外停留,若参训学员因故在项目计划时间以外停留,须履行审批手续;特别不允许因旅游、探亲等个人原因变更行程。计划外停留包括来华中转停留、离华中转停留、培训后在华停留及培训期间外出4种情况。
第二十九条参训学员提出变更行程安排或在华停留申请的,承办单位和联办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内容变更申请时提交学员书面申请(外文与中文翻译件),以及驻外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传真件、电子邮件均可)。
第三十条涉及联办项目在境外举办的,承办单位和联办单位围绕培训主题,拟定境外培训项目方案和课程,推荐和邀请专家授课,安排参观考察和实习实践,并在开班前一个月内向培训中心提交项目实施方案。
在境外项目执行中发生因中方工作组人员增减或境外工作时间增减等引起的价格变动情况,如果责任在外方,且价格变动幅度小于5%的,则仍沿用原合同价格;如果由承办单位责任引起的价格变动,则一概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二次审价。项目最终合同价款以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二次审价后的数额为准。培训中心按照二次审价的项目价款为承办单位及联办单位办理项目结算申请。
境外培训项目二次审价的经济技术咨询费应由联办单位承担,取费标准参照《对外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实施管理办法》(〔2000〕外经贸援发第169号)。
第三十一条境外联办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预算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和《对外援助培训境外项目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编制,应包括中方专家及管理人员费用、培训费及当地学员费用、前期考察费用和管理费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向培训中心提交项目进展简报和突发情况应对及重大问题处置专项报告等资料。项目结束时,承办单位和联办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项目自评总结,并于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中心。
第三十三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不得采取商业贿赂或诋毁同行等方式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四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均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培训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相关规定财务开支标准执行,基地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十六条联办项目中,基地单位和联办单位作为项目的联合承办体,共享项目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双方间的经费分配及结算。基地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借机摊派不合理费用,给联办、协办单位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经济负担。
联办单位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及时向承办单位报送全套电子版和纸质版结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零用费、国际中转费(如有)签收单、医药费、城际交通费、国内中转接待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承办单位审核后,一并报培训中心办理结算申请。
第三十七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因实施项目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执行。除另有书面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费的支付及结算:
承办单位自每个援外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财务规定及时向培训中心报送援外培训项目财务结算材料。
培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按规定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承办单位和联办、协办单位应保存项目费用支出中实报实销部分之外的有关原始票据,以备审计、检查或评估监督。
第四十条根据《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规定,培训中心建立援外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诚信档案,对其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综合评估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参与项目承办的主要依据。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况,将根据承办单位违约程度,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记入黑名单,并取消其援外培训项目承办资格。承办单位对联办、协办单位进行年度评估,优胜劣汰。本细则中所称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一)一般不良行为,包括:
1. 因联办单位自身原因,延迟履行合同约定和义务,影响培训项目按计划实施;
2. 虚报授课教师、翻译等参与培训项目的人员资质或所派人员与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不符,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
3. 对培训过程中发生的突发问题没有做到第一时间应对或配合不力,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
4. 擅自挪用援外培训资金,但未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5. 未按照援外财务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结算,造成不良影响;
6. 未按规定对援外培训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
7. 未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或未按要求配备规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授课人员、翻译、教材等安排不符合要求;
8. 对外发送未经批准的项目简介,或未获驻外经商机构同意,擅自向外方许诺录取;
9. 未按合同规定向项目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文案;
10. 未经批准,擅自对实施方案做出重大调整,或未按管理单位要求及时履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
11. 未妥善安排参训学员抵、离华接送及学员中转事宜,或未及时检查核对、协助办理必要的签证延期手续,影响学员正常离华;
12. 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13. 未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14. 未按规定做好学员后续跟踪、回访等工作。
(二)严重不良行为。
1. 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我国政府或我国援外机构的国际声誉,或严重影响我国与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外交或经贸合作关系;
2. 培训项目无法正常运行,所在国政府或相关单位正式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驻所在国使馆和经商处提出不满意见;
3. 严重干扰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培训中心的管理;
4. 违反合同约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5. 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长期缺岗、擅离值守,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
6. 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援外培训项目联办资格;
7. 以虚报研修班实施进度、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合同结算要件等方式申请援外培训项目资金结算;
8. 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接受、不配合以及扰乱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
9. 未经项目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
10. 挪用援外培训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1. 将援外培训项目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国内银行结算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2. 因联办单位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是指财产损失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3. 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援外培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5.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
16. 克扣援外培训学员中转费、零用费,造成不良影响;
17. 擅自降低援外培训学员住宿伙食标准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接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18. 授课人员授课表述失当、口径欠妥,伤及来华参训学员感情甚至引发投诉,发生教学事故的。
(三)失信有效记录周期。自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培训中心书面做出失信行为评价结论起3年。
(四)同一联办单位在3年内累计一般不良行为达到5次的,应当记录1次严重不良行为。原则上,对于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联办单位,将暂停其承担援外培训项目任务,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联办单位,将暂停其承担援外培训项目,暂停期限不超过2年。
(五)联办单位未按援外培训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拒绝整改且整改不力的,承办单位经报培训中心后,按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约谈主要负责人、减少援外培训项目、暂停承办资格、列入禁止名单等处理措施。所有失信行为和处理措施将存入各联办单位诚信档案备查,并向培训中心报备。
(六)守信行为评价。联办单位在3年内累计承担10个及以上培训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评价记录的,有关部门可对联办单位做出守信行为评价。守信评价记录自其被记录第1次不良行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承办单位与联办、协办单位应各自在内部建立业务互助组(AB角),业务上相互交叉检查提醒,检查工作中相互监督,出现A角因病因事请假的,B角同志必须立刻进入角色,保证不延误工作。
第四十二条援外培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与援外培训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9年3月25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商务部培训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