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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手册(2010年8月修订版)

来源:admin   类型:原创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8-02 02: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对外援助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各相关单位实施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依据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商援发〔2010〕241号),特编写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培训项目是指商务部在援外经费项下通过多双边渠道,为受援国在华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政府官员研修、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其他人员交流项目。

第三条 实施培训项目的宗旨: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工作需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和经贸合作。

第四条 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原则:精心组织,规范管理,亲情服务,密切跟踪。

第五条 培训项目实施过程实行项目实施主体承包负责制。

 

第二章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

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一节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职责

第六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处理援外培训政府间有关事务,调研驻在国培训需求,研究适合驻在国需求的援外培训形式并提出具体建议,为国内制定援外培训规划和项目立项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七条 负责针对驻在国的招生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驻在国通报针对该国的年度培训计划;

二、就具体培训项目办理对外邀请、资格审查和遴选学员,并及时向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学院(以下简称研修学院)反馈;

三、根据研修学院的要求,办理学员录取手续。

第八条 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协助国内相关部门为来华学员订购往返国际机票。

第九条 与研修学院、国内指定航空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空代理机构)及国内各项目实施主体保持沟通顺畅,对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处置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协助进行项目评估和学员回国后反馈信息收集及后续跟踪等事宜。

第二节  对外邀请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的对外邀请招生工作由研修学院通过驻外经商机构统一办理。驻外经商机构接到国内主管部门招生计划及项目具体信息后,即开展对外邀请招生工作,向驻在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送照会(参见附件1),具体照会内容与发送形式可由各驻外经商机构根据驻在国情况掌握。

第十二条 驻外经商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邀请国别、名额及年龄的要求为驻在国进行招生。对于超国别、超名额、超年龄的招生应事先报研修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研修学院于项目开班前3个月将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中、外文多边培训项目简介审核后登录在研修学院网站;将双边培训项目招生通知连同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中、外文的实施计划安排等资料发送给驻外经商机构,均供驻外经商机构对外招生使用。

第十四条 驻外经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要求选拔学员。认真做好面试工作,对来华学员的项目工作语言能力、专业背景、健康状况等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语言、专业、年龄、健康要求的学员应予以婉拒。严格限制专业不对口或者抱着来华旅游心态的人员参加研修或培训,严格限制同一学员多次参加同一级别、同一专业的研修或培训。有关招生要求如下:

一、未特别注明级别的政府官员研修项目,招生对象主要为项目相关领域处级以上(含处级)官员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校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司局级学员年龄不超过50岁,处级学员年龄不超过45岁;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的招生对象应当为具备项目相关行业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如有特殊情况,经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学员应身体健康,提供当地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表,无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入境的疾病。婉拒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其他严重慢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重大手术后恢复期及急性病发作期、肢体严重残疾的学员及孕妇来华参训。

三、学员应具备项目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四、受援国和有关国际或区域组织驻华机构人员不列为招生对象。

五、学员来华参训不得携带配偶或亲友。如受邀部级官员确有携带配偶的要求,由驻外经商机构专报研修学院审批,费用自理。

六、参训学员在华期间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录取相关手续

一、驻外经商机构向参训学员发放签字盖章的邀请函(参见附件2)和《中国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学员手册》(参见附件3)。

二、驻外经商机构应要求参训学员填写邀请函回执(参见附件2)和报名表(详见附件4),审核后签字盖章并于项目开班前20天与机票订购单、护照复印件一并报回研修学院,由研修学院审核签字转给国内相关单位。

三、驻外经商机构须提醒参训学员携带来华报到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邀请函、报名表、健康证明或体检表以及相关交流资料等。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根据项目时间协助参训学员办理合理有效期的签证(有效期应包括项目开始前5天至项目结束后5天)。对需要办理中转国过境签证的,应督促和协助学员及时办理,并跟踪学员赴华培训情况。

第三节 往返国际机票订购工作

第十六条 驻外经商机构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要求,按时为来华学员办理往返国际机票订购手续。   

第十七条 规范填写“机票订购单”(详见附件5),有关说明如下:

一、表格内容请用电脑输入。

二、填写学员姓、名的全名(大写字母),并与学员护照相符。

三、学员级别的备选项为:部级、司局级、处级、处级以下、技术人员。

四、建议舱位的备选项原则为:经济舱(处级及以下官员、技术人员)、公务舱(司局级官员)、头等舱(部级官员)。

五、原则上抵华时间为项目开班前1天,离华时间为项目结业后1天。

六、建议乘机路线:依据126号文附件1。部分线路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七、如有特殊要求,在备注项中注明。

八、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需在机票订购单上签字并加盖驻外经商机构公章。

九、机票订购单各项为航空代理机构订票的重要依据,需认真填写,驻外经商机构须对机票订购单所填内容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往返国际机票订购程序及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节;已订国际机票的退改签程序及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二节。

第十九条 学员因故在项目计划时间外在国内或第三国停留,须向驻外经商机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由驻外经商机构出具签章的书面意见,连同学员的申请一并报研修学院。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经部财务司同意在当地购买国际机票的,驻外经商机构负责将学员国际航班信息通知项目实施主体,同时抄送研修学院。学员自行购买国际机票的,驻外经商机构须出具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提醒学员保留发票、机票等相关单据原件,国内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批复及相关原始单据为学员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员实际航班线路不能按规定路线执行,以及由此发生的国际中转费金额变化,驻外经商机构协助做好对学员询问的解答和相应解释工作。

第四节 总结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驻外经商机构在每年年底向商务部报送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年度总结,并抄送研修学院。总结中应包括对培训项目立项的建议、对全年培训效果的反馈、对培训工作的建议、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工作评价、对自身工作的总结等内容。

第五节 后续跟踪回访工作

第二十三条 驻外经商机构应发挥第一线作用,与驻在国政府部门及参训学员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可通过电话回访、邀请学员代表参加招待会、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联谊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员代表座谈会,并请学员对项目进行评估,使评价工作更客观。指导、协助参训学员建立赴华培训同学会等公益性团体。

第二十四条 负责驻在国参训学员信息资料库的建设,为学员分人立档,及时掌握学员参训情况,收集整理学员反馈意见,了解学员职务身份等变化、对双边关系的贡献及其他信息,及时将学员信息资料及跟踪情况报回国内(研修学院)。

 

 

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岗前专门培训,使其充分认识援外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意义,明确工作职责及个人分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研修学院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订购单、退改签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通知各驻外经商机构和项目实施主体,并告知可随身携带及托运行李的重量。提醒驻外经商机构协助学员办理中转国过境签证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及时办理研修学院已核准的学员已订国际机票退改签事宜。

第二十九条 提前与航空公司确认机票往返程日期和机位。

第三十条 在项目开班之后按项目将国际旅费结算表报送研修学院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 配合研修学院协调与票务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四章 国际机票订购、退改签程序

第一节 国际机票订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培训项目举办时间,驻外经商机构须及时向研修学院报送学员订票信息,并按项目填写机票订购单,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于项目开班前20天报回研修学院。

第三十三条 研修学院对驻外经商机构所报订票信息审核,签字确认后,将机票订购单即日交航空代理机构。对于超国别、超人数、超年龄的机票订购单须经研修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订票手续。

第三十四条 航空代理机构根据研修学院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订购单及126号文规定的航线办理订票,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研修学院和驻外经商机构沟通。

第三十五条 航空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研修学院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订购单2个工作日内将“行程确认单”(详见附件6)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驻外经商机构,驻外经商机构确认后方可出票。航空代理机构出票后应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通知单”(详见附件7)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驻外经商机构和项目实施主体,并确认驻外经商机构和项目实施主体收到。

第三十六条 驻外经商机构负责将赴华行期和订购机票情况及时通知学员,务必做好与驻在国有关主管部门、参训学员的沟通协调工作,敦促并协助学员及时办理赴华签证和中转签证,掌握学员赴华行程,确保学员按期登机。如学员因故不能赴华或未能按时登机,驻外经商机构须及时通知研修学院、项目实施主体和航空代理机构。

第二节 国际机票的退改签

第三十七条 驻外经商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如需办理学员已订国际机票的退改签事宜,须事先商研修学院,并及时向研修学院报送“机票改签单”(详见附件8)和“机票退票单”(详见附件9),经研修学院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研修学院核准,不得自行与航空代理机构办理学员已订机票的退改签事宜。

第三十八条 航空代理机构根据研修学院审核签字确认的机票改签单或机票退票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学员不得自行更改机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行程、时间的,须通过驻外经商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报研修学院办理。个人自行更改机票及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因公务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机票的,须由学员所在国政府或派出机构出具公函。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一节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

第四十条 贯彻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和国别政策,执行我国援外方针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履行我国有关对外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和培训项目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援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和援外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培训项目的内部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设立援外培训专职管理办公室,配备高水平专职管理人员队伍,负责处理援外培训相关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与所实施培训项目相符合的稳定、高水平的专兼职师资和翻译队伍。

第四十四条  承担商务部委托的培训项目。根据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详见附件10),编制招生简章,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的接待陪同、教学管理、后勤安保等工作,建立学员信息档案,与研修学院和驻外经商机构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络。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依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培训经费,及时办理对内对外结算;

第四十六条 配合并支持商务部做好援外培训综合资料库建设和援外培训宣传工作,根据要求及时向研修学院报送和更新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项目和学员信息。

第四十七条  做好项目总结、自评和后续联谊工作,接受商务部对培训项目的巡检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八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培训项目。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四十九条 针对具体项目成立专门的培训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项目实施期间,管理小组的组长及主要成员应保持人员稳定。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管领导或与该项目相关的部门领导(处级及以上)担任管理小组组长,统筹培训项目的实施;技术培训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必须同时具有相关领域高级技术职称。管理小组主要成员须是项目实施主体的正式员工,了解项目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外事接待工作经验,并能够用项目工作语言与学员进行日常沟通。管理小组内至少拥有1名具有项目工作语言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对外招生通知或项目简介中指定的联系人。

第五十一条 管理小组组长必须能够有效调配相关人员、设施器材等,能够充分协调本单位内不同部门间的工作,确保培训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十二条 培训项目实施期间,管理小组组长及主要成员要专职负责项目执行,不得以任何其他业务为由推诿延误工作。自项目开始执行前两周至项目结束学员全部离境,管理小组所有成员、特别是对外招生通知或项目简介中指定的联系人,应保证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保持联络畅通。

第五十三条 管理小组成员应着装整洁自然,举止大方得体,语言文明规范。应关心学员,熟知学员的基本情况,热心帮助学员解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妥善处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四条 管理小组成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我国实施援外培训的重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政策和国别政策,有关受援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相关知识。

   二、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规定》、培训项目任务书、援外培训财务管理相关文件、本工作手册、与培训项目有关的其他规定及有关外事工作规定等。

三、项目实施主体制定的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的工作

一、项目实施主体在培训项目开班前3个月向研修学院报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简介,实施方案须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初审,实施方案封面页、初步日程安排页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实施方案经研修学院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其中部分内容做出重大调整,须报研修学院批准。

三、签订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详见附件11)。注意事项如下:  

(一)合同签订时间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确定,合同文本以研修学院审定的合同稿为准。

(二)合同签字:项目实施主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须有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书)在合同尾页“乙方法人代表”下正式签字,盖单位公章,在合同其它页右侧签写签字人的姓(俗称小签),送研修学院签署生效。

四、项目实施主体要做好培训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开班仪式前向研修学院报送开班准备情况并于开班前一周发送邀请函至部援外司及研修学院,由研修学院协调相关领导出席。

第五十六条 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一、接待工作,详见本章第七节。

二、举行开班仪式

开班仪式原则上安排在培训项目举办时间的第一天举行,基本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2,背景板设计制作要求详见附件13。

三、教学讲座,详见本章第五节、第六节。

四、参观、考察或实习,详见本章第六节第六十七条。

五、结业

(一)结业前,组织学员做好针对本次培训项目的学习报告和满意度评估,填写“中国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学员评估调查表”(详见附件14,依照调查表格式及内容翻译为该项目工作语言后下发学员填写)。与学员核对学员报名表中的有关信息无误后,整理并制作学员通讯录(基本内容参见附件15),结业前发放给学员。结业前一周向研修学院报送结业典礼准备情况并发送邀请函至部援外司及研修学院,由研修学院协调相关领导出席。

(二)如来华学员实际培训时间未达到项目时间的80%,原则上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对技术培训班学员在结业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学员方可发放结业证书。

(三)根据最终审核合格的学员人数,在结业前一周由研修学院对结业证书编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证书内容(格式及要求、模板详见附件16)。

(四)举行结业典礼

结业典礼原则上安排在培训项目举办时间的最后一天举行,基本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2,背景板设计制作要求详见附件13。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工作

一、费用结算,详见本章第八节。

二、总结、自评材料报送要求,详见本章第九节。

三、后续管理工作,详见本章第十节。

第五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于培训项目开班前3个月向研修学院提供该项目的中、外文项目简介(中英文项目简介表详见附件17),中、外文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经研修学院审核后登录在研修学院网站。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与驻外经商机构联系,协助、配合招生,但不得擅自对外招生。如对口部门有合适人选,可向驻外经商机构推荐,由其与驻在国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第六十条 确定培训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外交政策、援外方针和有关产业政策。

二、具有先进性。培训内容应能够反映我国国内相关领域或学科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实力,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丰硕成果。

三、具有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是经实践证明有效可靠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技术技能,经过短期培训即可使学员理解并基本掌握。

四、具有针对性。培训内容应针对受援国需求,难易适度,并有利于促进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五、具有引导性。培训内容应基于受援国国情、符合受援国发展方向,引领受援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紧密结合培训主题、有效完成培训内容为原则,均衡安排课堂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实地参观考察或实习实践,注重学员与授课人员的交流互动,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课程和考察活动。

二、培训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应避开法定节假日。穆斯林学员超过学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培训项目,应避开斋月。基督教学员超过学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培训项目,应避开圣诞节。热带地区国家参训学员多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在我国北方地区的冬季举办。

三、项目日程安排自开班之日起,结业之日止。

四、政府官员研修项目日程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课堂教学与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有机结合,研修时间(包括教学、与研修内容相关的参观考察和交流座谈时间)按每个工作日6~8小时计算。教学时间不少于项目时间的40%,与研修内容相关的参观考察和交流座谈时间不少于项目时间的30%;

(二)为使官员全面了解中国国情,每个项目均应安排赴外省市参观考察,并安排考察欠发达地区;

(三)部级官员项目的日程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所有安排均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五、专业技术培训项目日程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课堂教学与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有机结合,培训时间(包括教学、专业实习、专业实践和考察时间)按每个工作日6~8小时计算。教学时间不少于项目时间的40%,专业实习、专业实践和考察时间不少于项目时间的45%;

(二)原则上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安排实地参观、考察和实习。

六、双边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日程安排,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两国政府间协议具体要求。

第六节 教学工作

第六十二条 培训项目的授课人员应为专业水平领先、具备较高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高级专业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师、学者或科研人员,以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的政府官员。特殊专业授课人员的职称或职务可适当放宽。

第六十三条 涉及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政策、多双边合作情况的讲座,应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处级以上(含处级)官员讲授。

第六十四条 工作语言为英语的培训项目一般应直接用英语授课,授课人员应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讲座,根据学员的不同身份和需求进行针对性授课,条理清晰,深入浅出,杜绝全文照念讲稿。注重互动交流,鼓励学员多提问题,多介绍各自国家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

第六十五条 翻译人员应当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具有大学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达到该语种高级水平,英语翻译不得低于英语专业八级水平),具有相应的外事工作经验及翻译经验,熟悉项目专业术语,确保翻译内容准确、流畅。举办部级研讨会等重要活动应配备同声翻译人员。

第六十六条 培训教材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培训项目编制或选用中外文专门教材(讲义),并制作光盘供教学使用。

二、围绕培训课题配备与培训内容相关的教辅资料,并统一翻译为项目工作语言发放给学员,便于其回国学习和使用。

三、培训教材(讲义)内容包括专业教材或课件、中国基本国情介绍、汉语简单用语知识等。

四、培训教材(讲义)(“封面设计和制作的说明及要求”详见附件18)内容要详细充实、图文并茂,方便学员阅读和使用。

五、培训教材应注明编撰者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编撰日期;审校者姓名、职务、职称、单位、审校日期。

第六十七条 外出参观、考察和实习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紧密结合培训主题选择参观、考察和实习地点,参观、考察和实习活动应有利于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增进学员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和了解。

二、项目实施主体要对拟考察、参观或实习的单位深入了解,与其协调好相关安排,做好外出应急预案和准备。

三、外出期间,项目实施主体应安排具有丰富外事工作经验的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带队,每10名学员配备1名中方随行管理人员,至少1名随行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该项目工作语言,不足10人的配备1名管理人员,随行中方人员总数不得少于2人。

四、带队领导要向参观、考察或实习省市的有关部门领导介绍该培训项目情况和考察目的,协调各方关系,处理好外出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实习要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实习期间,每位学员都应有机会进行适量的实际操作。实习结束应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做记录整理,作为最后结业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官员研修项目也应结合课堂教学安排一定时间的业务操作学习。

第七节 接待工作

第六十八条 国内中转工作

一、商务部在北京、乌鲁木齐设有中转接待站,承担国内中转接待工作,为在其他城市培训的学员提供接送和食宿。如需中转,项目实施主体需填写“中转接待申请表”(详见附件19)并盖章,提前传真至中转站。 

二、培训项目结束后,若学员不能在当天中转出境的,可与中转站商议由其协助中转,原则上一次中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六十九条 接待工作

一、项目实施主体要做好参训学员迎接工作。报到时,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驻外经商机构签发的盖有公章的邀请函接收学员,同时向学员收取“报名表”、健康证明或体检表等。向学员发放培训教材(讲义)和“学员须知”。“学员须知”包括日程安排、注意事项及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等。

二、项目实施主体应尊重学员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同时要求学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培训项目的相关规定;提醒学员在华期间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官员研修项目原则上每15人配备1名随行翻译,技术培训项目原则上每10人配备1名随行翻译。

三、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妥善、安全、周到地安排学员抵华、离华的接送事宜。按照航空代理机构或驻外经商机构提供的航班行程及时接送学员,随时与航空代理机构保持联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研修学院。如学员在国内中转城市中转,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前与中转站接洽安排有关事宜;如在国内其他城市中转,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委托中转地协作单位妥善安排。学员抵离境时因航班取消、延误所造成的国内段中转,由项目实施主体商民航部门协调处理。如学员因故需要退改签机票,请参照第四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四、学员抵达项目举办地点一周内,项目实施主体应依据126号文附件1中规定的国际中转费发放国别及标准和后续的补充规定(以最新公布为准)向学员发放国际中转费,由学员签收。有用汇额度的项目实施主体国际中转费可发放美元,结算时凭兑换水单的实际汇率折人民币办理;没有用汇额度的项目实施主体,商学员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和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发放。对于经部财务司审核批准自行购票来华的学员,项目实施主体应在一周内对其垫付的国际往返交通费予以报销,并按要求保留相关单据。

五、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员实际航班线路不能按规定路线执行,以及由此发生的国际中转费金额变化,项目实施主体应做好对学员询问的解答和相应解释工作。

六、项目实施主体应提醒并帮助学员检查其护照在华签证时间是否足够、国际中转签证是否办妥(特别是法国、荷兰过境签),若在华签证时间不足或中转签证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协助学员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确保学员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并顺利中转。项目实施主体应提醒学员查看机票上规定的行李重量避免所带行李超重,并配合航空代理机构确认学员返程机位,协助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条 住宿安排

一、住宿场所应临近教学场所或与教学场所在同一地点。如住宿在宾馆,应安排在涉外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

二、住宿场所要提供洗衣服务,提供专用电脑、打印机和纸张文具,提供外文报刊和免费上网服务,每间卧室配有独立的卫生间和浴室,并保证食宿环境整洁卫生。

三、项目实施主体须保证学员1人1间的住宿安排。

第七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援发〔2010〕83号),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制定工作预案(于本单位当年首个培训项目执行前连同实施方案报研修学院备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现场指挥、对外交涉、信息沟通及后勤保障等予以明确规定,加强与当地医院、消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失,减小对外影响,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二、加强对管理小组成员的涉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向研修学院及项目实施主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节 财务管理及费用结算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严格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财字〔2008〕6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等文件要求,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包干经费必须足额用于培训项目,保障援外培训工作需要,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做好项目审计及检查的配合工作。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及时申报预算和报送结算材料(结算用学员信息表格式详见附件20),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双边项目原则上先办理对外结算、后办理对内结算。

第七十四条 研修学院下达的任务批件、审核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主体擅自对外招生或变更实施方案安排所增加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的总结自评工作,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研修学院报送项目工作总结、自评材料(含光盘)。

培训项目工作总结、自评材料的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1。  

第七十六条 研修学院在项目实施主体自评基础上,根据“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评估表”对每个项目的履约执行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将作为培训项目立项和选定项目实施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十节 后续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在培训项目结束后及时整理学员信息和项目资料,相关档案资料原件、复印件和电子版均应妥善保存,做好文件资料(含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归档。

第七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对学员的基本情况、参训情况及对培训的评价建立个人档案,反馈给相应驻外经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信件、回访、联谊等方式保持与学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更新学员职业、身份的变化情况,并对反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定期报送研修学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手册由研修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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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培训项目开班仪式、结业典礼等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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